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华夏时报记者 帅可聪 北京报道
2024年1月,因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国台湾半导体设备厂商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特科技”)对(600703.SH)旗下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下称“湖北三安”)、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泉州三安”)提起仲裁。
《华夏时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历经两年审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近日作出裁决,湖北三安、泉州三安两家公司需向惠特公司支付合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已交付设备发货款、验收款及未发货部分发货款等。
2026年2月9日,三安光电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惠特科技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方面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公司将在近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索赔。
被裁决支付合计超3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惠特科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光电半导体测试设备供应商。三安光电为国内化合物半导体龙头企业,惠特科技是三安光电供应商之一。
曾经的合作伙伴,之所以对簿公堂,缘于一桩设备采购事项。2020年至2021年,惠特科技与湖北三安、泉州三安签订系列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购买分选机、自动下贴膜机、覆晶型晶粒晶圆点测机等设备。
惠特科技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但三安一方未按约支付已交付设备的验收款。同时,惠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备货,因受三安一方指示迟延发货至今,三安一方应支付全部出货款并通知公司出货。
三安一方则表示,由于惠特科技已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也不符合验收标准,甚至严重影响到了三安的整体产能,惠特无权主张验收款,且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未交付设备的发货款。
据了解,半导体设备的验收是一套高度系统化、量化、以数据为支撑的质量管控体系,工艺性能和可靠性等必须经过严格测试,确保设备在技术、生产和商业层面都达到要求, 一切结论以测试数据为准,而非主观判断或仅凭交付时间来认为符合验收标准。
2024年1月5日,惠特科技就相关争议在贸仲提起仲裁,历经两年审理程序,2026年1月30日贸仲作出裁决,三安需向惠特科技支付合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贸仲认定惠特科技存在违约情形,裁决惠特科技需向三安一方支付违约金合计约110万美元。
三安方面称,惠特设备的逾期交付导致了产能的重大损失,时间就是技术,产能就是市场份额,交付就是信誉。设备逾期交付不仅仅是“延迟”,更是对三安核心竞争力——技术执行力和供应链可靠性的严重打击。在当前的全球芯片竞争格局下,这种影响会导致错过市场窗口与价格红利期,因产能问题导致市场份额的巨大损失。
三安指控惠特设备存质量问题
随着贸仲裁决落地,三安光电与惠特科技的纠纷并未彻底终结。2月9日,三安光电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惠特科技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司将在近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索赔。”
该负责人称,惠特科技已交付的设备在硬件、软件方面都存在问题,如硬件问题——缺件发货,软件问题——抓取晶粒失败、排列间距问题、软件卡顿、机台死机等,在使用中暴露的重复性、随机性的质量缺陷,已远远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畴,且对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了重大影响。
他表示,由于惠特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能标准,因而公司未予验收,三安一直积极与惠特沟通,要求惠特解决严重质量问题,公司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协同惠特对软硬件进行调试,但惠特一直未能解决。
三安光电有关负责人还称,与惠特科技曾一致同意后续设备暂不发货,在仲裁中惠特以所谓的“备货照片”主张进行了备货,但是照片十分模糊,照片内容无设备序列号信息,无法体现属于合同项下的设备,更无法体现备货时间及数量。惠特科技未提供证据原件,违反法律要求,三安要求合同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也未得到保障。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商事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裁决书的决定。
不过,连大有指出,若存在特定的情形,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
2月9日至10日,就与三安光电相关纠纷,《华夏时报》记者拨打惠特科技官网电话寻求置评,电话多次接通后无人应答,暂未能取得回应。惠特科技2月4日在披露仲裁结果的公告中表示,将委请律师协助后续法律事宜,公司还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审慎评估仲裁结果对公司财务及业务的影响,并依会计师查核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