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邮储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被罚30万元

财经 (14) 2025-09-01 19:52:57

9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披露的一则处罚信息,(601658)西藏自治区分行因“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被罚款30万元,时任该行公司业务部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巨光艳也因相关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事实上,“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始终是监管重点整治的“高压线”——这类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通过国有企业、融资平台、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隐蔽手段,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举借债务,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债务、提供担保,最终导致政府承担潜在偿债责任的行为;由于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其具有隐蔽性强、期限错配突出、风险传导性高等特点,极易加剧地方财政风险。

我国对这类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性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直接划定红线,要求地方政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且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违规新增隐性债务本质上是对这一法律条款的直接触碰;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地方政府以“明股实债”“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针对责任追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确立了“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涵盖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可采取通报批评、诫勉、政务处分等措施,而金融机构若违规向地方政府、国企提供融资以新增隐性债务,还可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不得违规发放贷款”的规定,面临监管处罚。

从实践来看,多地政府、国企及金融机构已因这类行为吃到罚单:地方政府与国企领域,安徽省安庆市曾通过变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删除371.8亿元债务,并借助国有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募集3.5亿元偿还隐性债务利息,最终因新增隐性债务,相关责任人被给予政务记大过、警告等处分;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政府通过医院以“采购药品”名义贷款2.5亿元用于新院项目工程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区长、财政局局长等多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贵州省兴义市国有企业以4.6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融资2.99亿元用于公路建设,同样新增隐性债务,市长、副市长等被诫勉。

金融机构领域,2024年7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披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荆门市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被罚款40万元,时任农发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行长毕晓明、咸宁市分行副行长陈宝水,以及荆门市分行党委书记熊健、高级信贷副经理胡明智等多名责任人,均因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处分。

一系列案例背后,是监管部门对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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