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来源:天津证监局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073124071G)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2023年我局现场检查期间,向我局提供的现场检查材料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表明你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