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生物法律战复盘:两轮双头董事会七年之争

财经 (9) 2025-08-23 02:49:06

来源:@经济观察报微博

格物致知 

缪因知/文 

此前数年广为人知的科兴生物公司,近期又因280亿元巨额分红款和董事会纷争成为财经热点。 

据媒体报道,7月9日,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科兴生物(NASDAQ:SVA)特别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东、著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赛富基金提出的两项提案:罢免公司现任董事,并选举10名董事,分别是西蒙·安德森(Si-monAnderson,原董事会董事)、付山(维梧资本,原董事会董事)、焦树阁(独立董事)、李某强(强新资本)、卢毓琳(独立董事,原董事会董事)、裘育敏(永恩资本)、王宇(独立董事)、肖瑞平(独立董事)、阎焱(赛富基金)、尹某东(前董事长)。 

鉴于本案出现了不少公司治理争斗中的“新玩法”,且相关场景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因此颇值得从法律和法理层面进行分析。 

在此,笔者需先说明两点:其一,本文仅依据经济观察报等媒体的公开报道信息撰写,与科兴系公司或其任何股东、控制人、董监高、员工及其亲友、代理人均无往来;其二,为方便讨论,本文主要根据一般法律原理探讨公司治理中的一般模式化法律问题,重心不在于评判当事人孰是孰非,而是想为中国公司法制下的玩家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就可否采取特定措施提供参考意见。 

在此,我们先回顾一下基本格局。 

尹某东是科兴生物的创始人及长期实际运营者,他曾参与研制SARS灭活疫苗、甲型H1N1流感疫苗、手足口病疫苗和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李某强是医学博士出身的投资人,此前曾支持科兴生物另一名前董事长潘爱华与尹某东对抗。 

作为上市公司的科兴生物,是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兴”)的母公司,北京科兴控股的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新冠疫苗的主要供应商。2021年至2022年,科兴生物营收超1300亿元,净利润超960亿元。7月10日,科兴生物发放第一轮每股55美元的现金股息,分红总额为39.5亿美元(约280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计划,后续三轮分红总额将超过500亿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科兴生物注册于加勒比海小岛国、英联邦成员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注册地指公司创立人提交文件设立公司的地方,不等同于公司主要营业地,公司国籍即注册地。在法律和现实世界中,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国家,其法制属英美法系,但具体法律规定鲜为人知。人们选择在此注册公司,主要因其是避税天堂之一,不对当地注册公司征收所得税,很多公司会在这些避税地注册壳公司,以方便上市流程的操作。鉴于准确查询安提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披露文件难度较大,且非读者关注重点,本文对此予以淡化处理。 

第一轮双头董事会风波:七年之争,为何英国行使终审权 

科兴生物的公司治理争斗由来已久。 

2016年,科兴生物筹划退市(私有化),即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手中回购股票。回购如同敌意收购,虽可由一方提出,但角逐者可能不止一拨。当时出现两拨“原创始人+投资人”组合,一拨是北京科兴原董事长潘爱华与李某强方,另一拨是尹某东与赛富基金。 

2018年2月,李某强方通过在二级市场持续买入,对科兴生物持股达32.3%,跃居第一大股东。按常规,这样的股东要求改组董事会是常见做法。李某强方投票反对包括时任董事长尹某东在内的4名董事连任,提出新的董事会5人备选名单,并在股东会议上成功获得多数票。2018年3月,尹某东方面的原董事会称,李某强方面选举新董事会的行为是突袭,未提前告知股东,并在美国请求法院裁决李某强方的行为是否触发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是公司章程中一种特殊的反收购安排,法律结构复杂,主要内容是授权公司额外发行股份以阻挡新的公司控制人。其有多种类型,合法性争议也不小。有关李某强新任董事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可触发毒丸计划的诉讼,持续长达7年(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在此期间,科兴生物仍由尹某东控制董事会。 

2019年,因遭遇治理失效问题,科兴生物股票被纳斯达克停牌,股价锁定在 6.47美元/股,股东完美错过2020—2022年间疫苗股票价格暴涨的时间窗。这7年间,潘爱华曾带人进入北京科兴办公楼及厂房,实施拉闸断电等行为。2024年,潘爱华被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对另一家公司未名医药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需服刑13年,就此出局。 

2025年1月,关于谁才是科兴生物合法董事会迎来终审判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裁定,由于相关决议存在程序瑕疵,2018年2月新大股东提出的五人董事会名单有效,毒丸计划无效。安提瓜和巴布达作为英联邦国家,其最高司法权仍归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特点是会结合相应海外领地的习惯法进行审判。不过,部分英联邦国家如新西兰已修改法律,取得独立司法终审权。 

这份董事会名单包括:代表强新资本的李鹏飞、代表奥博资本的王国纬、平安保险的曹建增、PremasCapital的邱海峰、独立董事卢毓琳。2025年2月,科兴生物公布的新董事会名单将邱海峰替换为李某强,并宣布李某强担任董事长。此后,李鹏飞、王国纬先后被替换为奥博资本的两位代表。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对于李某强方更换董事会名单,赛富基金、维梧资本及科兴生物管理层都公开提出异议,认为新董事会名单与英国枢密院判决的名单不一致。大股东赛富基金对外表示,该名单中除一名成员(指卢毓琳)外,其余董事均为仅持股9.5%的强新资本(此时李某强方尚未公开披露实际持股数)和持股3.8%的奥博资本代表。对于此董事会名单异议,李某强方人士回应称,根据安提瓜和巴布达公司法,董事有空缺时进行补选替换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 

这种操作确实存在。在我国,董事辞职、去世等导致职位空缺时,只能由股东会重新选举新董事来填补。但一些国家的公司法的确允许董事会自行任命新董事。而且,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只是认定李某强方股东选举董事会的程序有效,而非绑定特定的五个人。2010年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中就出现过更极端的案例。大股东黄光裕方在股东大会上罢免了陈晓执掌的董事会否决的三名董事人选,董事会却以董事职位出现空缺为由任命这三人担任董事,这也符合上市主体注册地百慕大群岛的公司法。与多岛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类似,百慕大群岛是英国海外属地,也位于加勒比海。 

第二轮双头董事会风波:七月惊变,股东大会能续开吗 

由于对前述董事会组成存在异议,赛富基金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当地时间2025年7月8日晚8点,科兴生物特别股东会会议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加勒比海域的安提瓜和巴布达首都圣约翰召开,大部分股东以线上形式参与。目前,赛富基金持股比例为18.87%,为科兴生物第一大股东,尹某东个人持股11%。 

股东大会结束后不久,当地时间7月9日凌晨2点,赛富基金宣布,股东会已通过其两项提议:罢免李某强等董事,并选举出新的十人董事会。这些董事于7月10日又选出赛富基金管理合伙人阎焱为科兴生物董事长,尹某东担任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尹某东方卷土重来。李某强旋即向经济观察报等媒体回应称,所谓新董事会不合法,不能认可其地位,自己主导的董事会将继续治理公司,并探索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等事宜,双头董事会再次浮现。 

李某强表示,7月8日的股东大会上,他作为董事长宣布安提瓜法院的两项裁决后,便决定休会,并未讨论或表决其他事项;赛富基金既无权也没有法律依据在有效休会后“重新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所以,这里的焦点在于,当股东会会议原主持人即董事长未组织讨论和表决事项时,其他人包括大股东能否代劳? 

对此,需注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严肃之事,一般需提前通知日期、告知拟表决事项,以便股东准备投票方案、安排参会时间。 

若股东怀着审议和表决特定事项的预期和准备来参会,法定主持人不能随意说“今儿咱不讨论了”,除非不审议、不表决特定事项确有合理理由,如公司或经营环境刚发生密切相关重大事项变动,大家都需重新考虑,否则其他人可视为原主持人因故不能主持,而代为主持审议和表决该事项,特别是对公司当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当股东大会由反对在任董事会的股东提起时,在任董事会自然不会积极配合。若允许董事会不按事前通知议程随意终止股东大会,将损害股东权利。 

当然,代为主持股东会很罕见,程序操作仍然值得注意。 

一是代为主持人应明确自身身份,包括指出这只是对原定主持人不履行职责的替代,强调这不是临时召集一次新的股东会。代为主持、接续原来预定召开的股东会,时间间隔越短越好,至迟不应超过次日。代为主持时应按原通知的审议事项和其他议程进行,不能增加或更改。 

二是新主持人产生问题。董事长不履职时,正常程序是由副董事长履职;若无副董事长,应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根据现有材料,赛富方声称这是股东大会的续会而非新开,主持人是董事卢毓琳,即曾经英国枢密院认可的董事会中唯一一位仍在任的董事。若如此,其行为具有一定正当性,但仍需结合当时具体情形判断。 

与之相反,若一个事项不在公司此前通知的股东会拟审议事项列表上,任何人包括董事会都不能说“既然大家已经来了,就顺便再讨论一个事情吧”。临时召集、临时审议、临时表决不被法律允许,是因为这剥夺了股东准备时间。我国曾发生的宏智科技双头董事会案中,一方在股东会会议召集现场临时通知并成功拉走部分股东去别处开会选新董事,因此被判定决议无效。 

第一轮双头董事会的种子开出第二轮双头董事会的锅 

在第一轮双头董事会风波中,2025年2月法院最终认定2018年应当上台的是李某强方的董事会,而非实际掌权的尹某东方的董事会,这不免令尹某东方“执政”期间措施的合法性产生疑问。 

此等情况较为少见。总体而言,应尊重已有商事行为的安定性。此前科兴公司虽有董事会选举争议,但实际治理团队并非通过明火执仗的方式上台,而是公然、稳稳地治理着科兴公司,且得到了科兴员工、业务伙伴以及政府部门的认可。各方有权合理信赖尹某东领导的董事会的决定合法性。故而,尽管原董事会的合法性现在被法院动摇,但原则上仍应承认原董事会作出的商业决策的合理性,不能一概自动推翻。当然,新董事会也有权重新审查以往具体交易,特别是涉嫌利益冲突、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目前最突出的是2018年7月尹某东引入的两个投资者尚珹资本与维梧资本的股东资格问题。它们当然会在股东会投票时支持尹某东。第一轮双头董事会后,暂时的赢家播下了这两家基金进入公司的种子,也令它们在第二轮双头董事会中得以“立功”。 

李某强方的董事会在科兴生物此前宣布分红时称,尚珹资本与维梧资本暂不能获得此次分红,但也不是肯定不给分,相应部分分红由董事会存放在独立第三方管理的托管账户中,直至法律程序最终解决。 

这两家基金的投票权也受到限制。科兴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7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东加勒比最高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维梧资本与尚珹资本在特别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以待法院对其管辖权及股份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定。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系常见的一种法律措施。法院颁布临时禁令,并非为了终局性确定权利义务,而是为了叫停一项即将发生的行为,比如投票。 

不过,维梧资本与尚珹资本随后向东加勒比上诉法院提出紧急上诉,寻求暂时中止上述禁令的执行。东加勒比上诉法院是部分加勒比海岛国建立的一个跨国司法机构,将来或许有望彻底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终审权。 

在这次股东大会上,李某强正是以安提瓜法院已经临时禁止维梧资本及尚珹资本投票为由,才决定休会,同时他认为自己作为董事长有权对股东大会作出休会决定。 

这里有意思的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安提瓜法院已经临时禁止两家基金投票,此时对在任董事会是有利的,除非安提瓜公司法另有特殊规定,否则董事会可以此时组织投票并排除两家基金的投票权。这样,在本轮表决结束后,就算两家基金事后获得投票权,也只能通过再次召集一轮新的股东大会、再次投票来寻求翻盘,而不能要求单独事后补充投票。 

不过,据报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地时间7月9日凌晨1点,维梧资本宣布其与尚珹资本已获东加勒比上诉法院许可作为有效股东出席7月8日的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李某强方后来也承认东加勒比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在大会前两三小时下达的,只是在相关诉讼中董事会未获得答辩机会。这个理由似乎不太清晰。 

一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争议特定股东有没有资格投票,本就是一个需要加速审理的程序。英美法系的法院在不着急的事项中可能拖延,但在时间敏感度高的案子中动作也是非常迅捷。除非直接违反该国诉讼法,否则上诉法院不开庭审理并不意味着剥夺原被告权利。 

二来,当事人若认为未在诉讼中获得公平对待,可向有关司法机构申诉。但如果上诉法院的裁判已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给出、并允许两家基金投票,那公司董事会对法院再不满,也没有充分理由否认法院裁判的有效性。更何况,李某强方现在也只是声称法院诉讼程序存在瑕疵,没有更有力的、必然能得出相关裁判结论的实体理由。 

所以,无论董事会是以两家(小)股东的资格已被禁令禁止,还是以法院错误支持了两家股东的资格为由,要取消所有人的投票和其他会议事项,理由均不太充分。公司股东会本就不要求所有股东到场,即便少数人自身股东资格待定,也不应妨碍其他多数人的投票权。否则,若公司股东众多,资格争议此起彼伏,难道公司就不能议事了么? 

换言之,董事会宣布此项休会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甚至可能会惹恼中间派股东,并非上策。而且,股东大会终究应服从资本的规则,让付出真金白银的大股东有更大的决定权。 

(作者系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