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鲁校刚、韩莹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审会字〔2024〕第201002号)进行了检查,并就部分事项延伸至2021至2022年度。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样本量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方面。一是未关注关联方信息的完整性。二是未识别出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方面。一是未关注并充分论证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分类的适当性。二是未分析以历史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三是外部专家工作复核评价不到位。
3.商誉减值测试方面。未关注历史预测数据实现情况,未评价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
4.债权投资方面。一是未设计并执行审计程序复核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模型的恰当性。二是未充分关注债务人涉诉等情况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5.营业收入方面。一是未识别出公司个别影视项目、赠券业务以及游戏运营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二是未关注样本异常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6.存货、应付账款方面。一是未识别出个别影视项目存货结转错误。二是未关注暂估款挂账原因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有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