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中华、王云、陈鸣皓、张英祥、武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总部与分支机构在人员管理、财务安排方面一体化管理不到位。二是部分执业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未恰当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评协〔2024〕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
一是部分项目对评估工作底稿审核不充分。二是内部检查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
一是独立性管理机制不完善、独立性管理不到位,部分评估项目参与人员未按照内部制度要求签署独立性声明书、个别评估项目收费安排不合理。二是个别管理人员在参与评估项目至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客户相关股票。个别管理人员及主要近亲属、执业人员主要近亲属持有或交易客户相关股票,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开展中未识别和判断对独立性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一)评估依据方面
一是评估假设企业永续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依据不充分。二是对折现率取值合理性分析验证不充分。
(二)评估核验方面
对收入预测核查验证不充分,如未充分分析评价收益预测所利用的财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未充分分析预测增值率与现状之间差异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二十三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二十八条、《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表为目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红星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项目(以下简称美凯龙项目)执业方面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张中华、王云作为龙韵股份项目签字评估师,对龙韵股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鸣皓、张英祥作为美凯龙项目签字评估师,对美凯龙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武钢对其违法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中华、王云、陈鸣皓、张英祥、武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评估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评估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0日